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派内议事厅

基民基民
他们的行为是否已构成了操纵选举罪?
2008-3-7 8:16:30 发表
      2005年4月塘尾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换届选举,在推选党支部委员候选人名单时,福永镇政府工作人员并没有按照选举法规定,在现场点票并宣布候选人名单,而是将选票带回镇政府,第二天才宣布,结果当然是出人意料的:就是一向工作认真,常为村民办实事办好事的村委文书没有在候选人名单中,反之,有两名普通工作人员入选,当时就有许多党员议论纷纷,只是敢怒不敢言。在正式选举党支部委员的前一天晚上,镇政府领导单独“召见”了许多党员,也不知道是否下了什么鬼“命令”?在推选村委会委员候选人时,镇政府工作人员也没有按照选举法规定,由选民直接选出候选人,而是每个选民派发了一份“名单”,并要求选民选举“名单”上的人,对支持自主参选候选人的选民进行多种方法说服,而且,在没有经过选举法规定的"竞选演讲"这一重要环节就直接选举村委委员,这样选举出来的村委委员素质难保,而且既没有工作承诺,更没有工作责任何在。好在,使人振奋精神的是,没有当上党支部委员候选人的原村委文书,在没有得到上级支持的情况下,能在全体选民的拥戴下超过90%选票顺利当选为村主任。回头想想,为什么镇政府工作人员对“名单”上的候选人如此重视,又草草地选举村委委员?为什么在没有得到上级领导支持的原村委文书,能以如此高票当选村主任?镇政府工作人员如此违反选举法规的行为,是否想让某些人当选,让某些人不能当选?是否想让某些人当选了就能埋藏当年来的“违法事实”?
 
undefined(游客)
2008-8-5 23:01:18发表

1、在推选党支部委员候选人名单时,福永镇政府工作人员并没有按照选举法规定,在现场点票并宣布候选人名单,而是将选票带回镇政府,第二天才宣布....

我想这位同志要先弄清楚“选举法”是哪一个选举法。从党的组织程序来说,推荐候选人是不必现场开票的,所以他们的做法并没有违反有关的选举条例。

2、在推选村委会委员候选人时,镇政府工作人员也没有按照选举法规定,由选民直接选出候选人,而是每个选民派发了一份“名单”,并要求选民选举“名单”上的人,对支持自主参选候选人的选民进行多种方法说服,而且,在没有经过选举法规定的"竞选演讲"这一重要环节就直接选举村委委员。

楼主可能也是不清楚,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,地方党委有权提出村委会建议名单,选民在选举时,可以选名单上的人,也可以另选他人。至于竞选演讲,不是必经的程序。

至于谁当选,那是另一回事。建议楼主先熟读组织法。

undefined(游客)
2008-8-5 23:01:43发表

1、在推选党支部委员候选人名单时,福永镇政府工作人员并没有按照选举法规定,在现场点票并宣布候选人名单,而是将选票带回镇政府,第二天才宣布....

我想这位同志要先弄清楚“选举法”是哪一个选举法。从党的组织程序来说,推荐候选人是不必现场开票的,所以他们的做法并没有违反有关的选举条例。

2、在推选村委会委员候选人时,镇政府工作人员也没有按照选举法规定,由选民直接选出候选人,而是每个选民派发了一份“名单”,并要求选民选举“名单”上的人,对支持自主参选候选人的选民进行多种方法说服,而且,在没有经过选举法规定的"竞选演讲"这一重要环节就直接选举村委委员。

楼主可能也是不清楚,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,地方党委有权提出村委会建议名单,选民在选举时,可以选名单上的人,也可以另选他人。至于竞选演讲,不是必经的程序。

至于谁当选,那是另一回事。建议楼主先熟读组织法。

YY(游客)
2008-8-5 23:03:03发表

1、在推选党支部委员候选人名单时,福永镇政府工作人员并没有按照选举法规定,在现场点票并宣布候选人名单,而是将选票带回镇政府,第二天才宣布....

我想这位同志要先弄清楚“选举法”是哪一个选举法。从党的组织程序来说,推荐候选人是不必现场开票的,所以他们的做法并没有违反有关的选举条例。

2、在推选村委会委员候选人时,镇政府工作人员也没有按照选举法规定,由选民直接选出候选人,而是每个选民派发了一份“名单”,并要求选民选举“名单”上的人,对支持自主参选候选人的选民进行多种方法说服,而且,在没有经过选举法规定的"竞选演讲"这一重要环节就直接选举村委委员。

楼主可能也是不清楚,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,地方党委有权提出村委会建议名单,选民在选举时,可以选名单上的人,也可以另选他人。至于竞选演讲,不是必经的程序。

至于谁当选,那是另一回事。建议楼主先熟读组织法。

2008-8-5 23:03:12发表

1、在推选党支部委员候选人名单时,福永镇政府工作人员并没有按照选举法规定,在现场点票并宣布候选人名单,而是将选票带回镇政府,第二天才宣布....

我想这位同志要先弄清楚“选举法”是哪一个选举法。从党的组织程序来说,推荐候选人是不必现场开票的,所以他们的做法并没有违反有关的选举条例。

2、在推选村委会委员候选人时,镇政府工作人员也没有按照选举法规定,由选民直接选出候选人,而是每个选民派发了一份“名单”,并要求选民选举“名单”上的人,对支持自主参选候选人的选民进行多种方法说服,而且,在没有经过选举法规定的"竞选演讲"这一重要环节就直接选举村委委员。

楼主可能也是不清楚,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,地方党委有权提出村委会建议名单,选民在选举时,可以选名单上的人,也可以另选他人。至于竞选演讲,不是必经的程序。

至于谁当选,那是另一回事。建议楼主先熟读组织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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